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慈善信托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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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前,广东省民政厅、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联合印发《慈善信托管理工作实施细则》(简称《实施细则》)。《实施细则》将从4月1日起施行。广东成为全国较早为慈善信托管理工作制定实施细则的省份。


《实施细则》涵盖了慈善信托的设立、备案流程、财产管理和处分、变更和终止、促进措施、监督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共9个方面的内容。


针对慈善信托的备案等办理程序,《实施细则》明确,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7日内,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。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,不享受税收优惠。


资金管理方面,《实施细则》明确,设立慈善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。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,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。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处分慈善信托财产,不得借慈善信托名义从事非法集资、洗钱等活动。


为促进慈善信托发展,《实施细则》明确,慈善信托的委托人、受托人和受益人持民政部门出具的备案回执,依法享受税收优惠;以扶贫济困为目的的慈善信托,按照国家规定享有特殊优惠政策;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业务免计风险资本,免予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。在不违背相关规定的基础上,设立慈善信托可以按委托人意愿冠名纪念。


记者了解到,自2016年9月《慈善法》实施以来,广东省备案慈善信托共18宗,合计资金达6.185亿元。全国首例信托公司+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、首例慈善组织单独作为受托人、首例政府机关作为委托人的慈善信托均在广东省民政厅备案,为广东乃至全国慈善信托创新发展提供了经验。




作者:符 畅

来源:羊 城 晚 报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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